楠木镇各村历史沿革
成立于2014年,隶属于楠木镇,泥工培训班地址沿用至今。 2020年,村级建制调整的批复同意保留崇正(南府函〔2020〕38号),沿用至今。 | 成立于2013年10月,隶属于楠木镇。 2020年,村级建制调整的批复同意撤销千秋,华光村,设立千秋(南府函〔2020〕38号),沿用至今。 | 1950年,隶属中心乡。 1958年,隶属中心公社,更名为1大队(人民公社化运动)。 1980年,隶属中心公社,更名为莲花寺大队(一普避重名)。 1984年,隶属于中心乡,更名为莲花寺村。 2020年,村级建制调整的批复同意撤销莲花寺村,杏儿垭村,四面山村,设立中心场村(南府函〔2020〕38号)。 2020年,建制调整的批复撤销中心场村,设立中心场(南府函〔2020〕158号),沿用至今。 | 1950年,隶属楠木乡。 1958年,隶属于楠木公社(人民公社化运动),为1大队。 1980年,泥工培训班地址普查,更名为通柏大队。 1984年,隶属于楠木乡,更名为通柏村。 1998年,隶属于楠木镇。 2020年,村级建制调整的批复同意撤销通柏村,大书村,设立通柏村(南府函〔2020〕38号),沿用至今。 | 1950年隶属楠木乡,1958年隶属于楠木公社(人民公社化运动),为3大队,1980年泥工培训班地址普查,更名为白鹤大队,1984年隶属于楠木乡,更名为白鹤村,1998年隶属于楠木镇,2020年南府函[2020]38号乡镇(街道)村级建制调整的批复同意撤销白鹤村,水垭河村,南鸭村,设立白鹤村。 | 1950年,隶属楠木乡。 1958年,隶属于楠木公社(人民公社化运动),为4大队。 1980年,更名为四马大队(一普避重名)。 1984年,隶属于楠木乡,更名为驷马村。 1998年,隶属楠木镇。 2020年,村级建制调整的批复同意撤销驷马村,石牛垭村,设立驷马村(南府函〔2020〕38号),沿用至今。 | 1950年,隶属楠木乡。 1958年,隶属于楠木公社(人民公社化运动),为7大队。 1980年,泥工培训班地址普查,更名为泸溪大队。 1984年,隶属于楠木乡,更名为泸溪村。 1998年,隶属于楠木镇。 2020年,村级建制调整的批复同意撤销金垭村,泸溪村,设立泸溪村(南府函〔2020〕38号),沿用至今。 | 1950年,隶属楠木乡。 1958年,隶属于楠木公社(人民公社化运动),为8大队。 1980年,泥工培训班地址普查,更名为陵江大队。 1984年,隶属于楠木乡,更名为陵江村。 1998年,隶属于楠木镇。 2020年,村级建制调整的批复同意保留陵江村(南府函〔2020〕38号),沿用至今。 | 1950年,隶属楠木乡。 1958年,隶属于楠木公社(人民公社化运动),为9大队。 1980年,泥工培训班地址普查,更名为金石大队。 1984年,隶属于楠木乡,更名为金石村。 1998年,隶属于楠木镇。 2020年,村级建制调整的批复同意保留金石村(南府函〔2020〕38号),沿用至今。 | 1950年,隶属楠木乡。 1958年,隶属于楠木公社(人民公社化运动),为10大队。 1980年,泥工培训班地址普查,更名为花冠庙大队。 1984年,隶属于楠木乡,更名为花冠庙村。 1998年,隶属于楠木镇。 2020年,村级建制调整的批复同意撤销花冠庙村,白云村,设立花冠庙村(南府函〔2020〕38号),沿用至今。 | 1950年,隶属楠木乡。 1958年,隶属于楠木公社(人民公社化运动),为14大队。 1980年,泥工培训班地址普查,更名为横山大队。 1984年,隶属于楠木乡,更名为横山村。 1998年,隶属于楠木镇。 2020年,村级建制调整的批复同意撤销黎家庙村,横山村,楠新村,设立横山村(南府函〔2020〕38号),沿用至今。 | 1950年,隶属中心乡。 1958年,隶属中心公社,更名为3大队(人民公社化运动)。 1980年,隶属中心公社,更名为牌坊大队(一普避重名)。 1984年,隶属于中心乡,更名为牌坊村。 2020年,村级建制调整的批复同意撤销狮子嘴村,牌坊村,漏米岩村,设立牌坊村(南府函〔2020〕38号),沿用至今。 | 1950年,隶属于中心乡。 1958年,隶属于中心公社,更名为6大队(人民公社化运动)。 1980年,隶属于中心公社,更名为红苕店大队(一普避重名)。 1984年,隶属于中心乡,更名为红苕店村。 2020年,村级建制调整的批复同意撤销雍家店村,红苕店村,秧草沟村,设立红苕店村(南府函〔2020〕38号)。 | 1950年,隶属中心乡。 1958年,隶属中心公社,更名为10大队(人民公社化运动)。 1980年,隶属中心公社,更名为长盐井大队(一普避重名)。 1984年,隶属于中心乡,更名为长盐井村。 2020年,村级建制调整的批复同意撤销佛儿岩村,长盐井村,茶坪村,三清沟村,设立长盐井村(南府函〔2020〕38号),沿用至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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